(2015)新民初字第3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东生与李银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97-1号原告李银娣,女,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金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东生,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东生诉被告李银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东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西侧安联11公里23号楼1单元6层601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银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付东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西侧安联11公里23号楼1单元6层601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闫军红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西段南侧浅水湾2号楼2单元2层204号的房产一套。财产保全费2020元,原告李银娣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