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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辉南县。被告刘某某,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