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辉南县。被告刘某某,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