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xx与伍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33-1号原告徐xx,女,汉族。诉讼代理人杨翔宝,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慕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