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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邹某某,女,1972年3月出生。被告卢某,男,1970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