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邹某某,女,1972年3月出生。被告卢某,男,1970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