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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树才与王宝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才,王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王树才,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王宝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才与被告王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才撤回对被告王宝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