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树才与王宝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才,王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王树才,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王宝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才与被告王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才撤回对被告王宝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