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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运峰与郝春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春书,刘运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春书,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葛清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峰,农民。上诉人郝春书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春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清立,被上诉人刘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