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伟诉郅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伟,男,36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红星街东55号。被告郅飞,男,汉族,37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红星街。本院在审理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审判员 孙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