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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伟诉郅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伟,男,36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红星街东55号。被告郅飞,男,汉族,37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红星街。本院在审理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审判员 孙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