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立军申请执行杨红马、李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军,杨红马,李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703-1号申请执行人邹立军,男。被执行人杨红马,男。被执行人李趁,女。邹立军申请执行杨红马、李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马、李趁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红马、李趁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趁银行存款2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