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穆永义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罪犯穆永义,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永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犯于2012年1月14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永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2月和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7次。本院认为,罪犯穆永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永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