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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蒲城县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甲,蒲城县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蒲城县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甲申请执行蒲城县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甲因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中民立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亮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