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永强与吴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强,吴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90-2号原告:吴永强,男,汉族,住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0037。委托代理人:朱建辉、何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明,男,汉族,住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709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强诉被告吴长明、黄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善祥的起诉,本院已另作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吴永强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