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志龙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龙,太原市万柏林区宏伟汽车运输队,山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龙,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办南社村千禧街**号*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宏伟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办南社村建设街**号。经营者张国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其志,总经理。上诉人张志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志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