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终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忠宇、周维维等与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徐新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周忠宇,周维维,王井芝,徐新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交管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闫传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开,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井芝,农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德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洁,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格芝,农民。上诉人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忠宇、周维维、王井芝、徐新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上诉人徐州龙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