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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42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某某,男,193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巧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