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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雨勤与李林、刘二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勤,李林,刘二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陈雨勤,女,汉族,1972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林,男,1991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二霞,女,汉族,1980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肖虎,男,汉族,1978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刘二霞是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晓旭,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陈雨勤诉李林、刘二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雨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林、刘二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雨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雨勤撤回对被告李林、刘二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雨勤负担审 判 长  陈潇潇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