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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朝勇与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左二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勇,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左二妹,王新革,王闯,左振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杨朝勇。委托代理人周昌刚,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18幢4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闯,职务不详。被告左二妹。被告王新革。被告王闯。被告左振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勇诉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左二妹、被告王新革、被告王闯和被告左振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朝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朝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72元,减半收取54736元,由原告杨朝勇负担。审 判 长  钟 拯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人民陪审员  龚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