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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梅诉被告陈乐天、王磊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陈乐天,王磊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孙立梅,女,汉族,个体,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陈乐天,男,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王磊光,男,汉族,,工人,住前郭县。原告孙立梅诉被告陈乐天、王磊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孙立梅承担。剩余诉讼费4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