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梅诉被告陈乐天、王磊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陈乐天,王磊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孙立梅,女,汉族,个体,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陈乐天,男,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王磊光,男,汉族,,工人,住前郭县。原告孙立梅诉被告陈乐天、王磊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孙立梅承担。剩余诉讼费4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