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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旗辉与被告颜秀陈、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郭旗辉,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王奕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秀陈,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志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旗辉与被告颜秀陈、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旗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另行协商处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旗辉负担。审判员黄文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