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雷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强,李雷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雷强,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200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4日因盗窃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5月5日因盗窃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某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雷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雷强到位于黄梅县大胜工业园区被害人高某经营的“来福”餐厅打工。在工作几日后,李雷强因手头没钱,便萌生盗窃店主高某财物的念头。3月8日凌晨,李雷强趁睡在同一张床上的高某睡熟之机,悄悄将高某压在枕头下的长裤口袋中933元现金及一部粉红色OPPO牌手机盗走,同时携带自己的行李逃离现场。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62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雷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雷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到案经过、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梅价鉴[2015]036号、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视听资料光盘二张;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雷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雷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雷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雷强的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