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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歆频、李娟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梁歆频,李娟娟,马月婷,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61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被告梁歆频,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李娟娟,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马月婷,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被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熊家湾村8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歆频、李娟娟、马月婷、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梁歆频、李娟娟、马月婷、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歆频、李娟娟、马月婷、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39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歆频、李娟娟、马月婷、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