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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里支行与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永盾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异字第13号案外人:周剑锋。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里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勇。委托代理人:胡美丽。委托代理人:陈会师。被执行人: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贤孟。被执行人:永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轰。被执行人:徐林。被执行人:徐贤孟。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里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江红公司”)、永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盾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剑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1日公开进行了听证。案外人周剑锋,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林晓勇、委托代理人胡美丽、陈会师,被执行人永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道轰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楠江红公司、徐林、徐贤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且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剑锋述称:在(2014)温永执委字第6号温州银行与楠江红公司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存放在楠江红公司仓库内的46971.80公斤老酒汗、35559.00公斤优高、3492公斤米灵琼、558公斤状元红、2535公斤黄酒系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案外人作为债权人联盟委员会负责人接管楠江红公司后其个人投资生产所得,属案外人所有,要求立即终止对该些酒的执行并返还案外人。为支持其请求,案外人周剑锋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债权人联盟确认书》、《个人资产处置及经营管理授权书》、《关于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机构设立及人事聘任的决定》、《关于成立清仓盘存小组的决定》、《关于接管资产的通知》、《致县政府工作组文件》等证据。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辩称:(1)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楠江红公司由徐贤孟、金迎春出资设立,该两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未经工商核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案外人与其他债权人签订《债权人联盟确认书》时并未通知或取得主要债权人即温州银行的同意,属无效合同,据此对楠江红公司作出的接管及其他行为自始无效。基于此确认书成立的债权人联盟委员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未通过任何公开渠道告知楠江红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也未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属于非法机构。(3)案外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资金生产制造了涉案执行标的;即使案外人有投资生产,其投资行为也属于债权投资。本案执行标的系由楠江红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楠江红公司的生产设备制造,存放在楠江红公司的仓库,对外也以楠江红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物权归属于楠江红公司。综上,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并继续执行。为支持其请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向本院提供了楠江红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和征信情况等证据。被执行人永盾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温州银行。本院经审查查明:温州银行诉楠江红公司、永盾公司、徐林、徐贤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温鹿商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楠江红公司偿还温州银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等;永盾公司、徐林、徐贤孟分别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本院受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6月1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同年11月11日,本院在楠江红公司股东金迎春及永盾公司负责人陈道轰见证下查封了保存在楠江红公司1-9号仓库及二楼仓库内的优质高粱、老酒汗、米醴琼等白酒和黄酒等物。本院认为: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所有权归属的认定,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涉案各类白酒和黄酒保存在被执行人楠江红公司仓库内,并未交付给案外人周剑锋,执行机构据此认定该些白酒和黄酒属楠江红公司所有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周剑锋主张该些白酒和黄酒属其所有,系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本院对保存在被执行人楠江红公司仓库内的各类白酒和黄酒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周剑锋就此提出异议,要求返还被查封的各类白酒和黄酒,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各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剑锋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彩和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人民陪审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