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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金谷源壳粉加工厂诉被告李雪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金谷源壳粉加工厂,李雪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辽中县金谷源壳粉加工厂,地址辽中县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营者张颖,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潘家堡乡。委托代理人张德生,男,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司机,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潘家堡乡。被告李雪松,男,汉族,现住辽中县城郊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金谷源壳粉加工厂诉被告李雪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金谷源壳粉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