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叶晖与李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792号原告叶晖。被告李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晖诉被告李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晖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60元,减半收取16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80元,由原告叶晖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