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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万某某,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人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