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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裕根与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裕根,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徐裕根,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张成付。关于徐裕根与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徐裕根清还货款3690元。因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徐裕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行为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八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