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6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秋菊与成都兴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菊,成都兴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809号原告张秋菊,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成都兴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厚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菊与被告成都兴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兴安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兴安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