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文明与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27号原告胡文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被告许小平,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胡文明与被告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岳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