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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文明与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27号原告胡文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被告许小平,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胡文明与被告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岳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