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苏龙仕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慧、胡海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仕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慧,胡海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江苏龙仕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中云东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兆娟,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慧。被告胡海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占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仕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胡海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仕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龙仕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苏 静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