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程素彬与焦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素彬,焦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栾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程素彬。被告:焦雪强。原告程素彬与被告焦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由于被告焦雪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于2015年4月13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素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雪强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素彬诉称,2014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焦雪强偿还所欠原告程素彬的欠款总计26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焦雪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焦雪强因买大车搞运输经营陆续向原告程素彬借款,截止2014年3月14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焦雪强共计欠原告程素彬现金260000元,被告焦雪强为原告程素彬书写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程素彬现金260000元(贰拾陆万)欠款人:焦雪强2014年3月4日”该欠款经原告程素彬向被告焦雪强索要,被告焦雪强一直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焦雪强多次向原告程素彬借款26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焦雪强应偿还原告程素彬的欠款,故本院对原告程素彬请求被告焦雪强偿还26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焦雪强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程素彬欠款260000元。如被告焦雪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焦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邢辉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