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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炎祥与刘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陈炎祥,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刘以秋,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祥与被告刘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炎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96.5元,由原告陈炎祥负担。审判员赖陆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蓝宏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