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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5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御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引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吴晓辉,陈常英,许少龙,陈金文,上海御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引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通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双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行长。被执行人吴晓辉,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常英,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许少龙,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金文,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上海御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常英。被执行人上海星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少龙。被执行人上海通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洪金托。被执行人上海双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宋元辉。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54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金文、吴晓辉、许少龙、上海御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引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通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双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