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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涛与随县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涛,随县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马涛。被执行人随县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星升社区七组。法定代表人杜国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的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随县宾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随县宾馆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随县宾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随县宾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县支行存款115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