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怡与崔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崔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465号原告王怡,女,1989年5月5日出生。被告崔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32号。负责人张存凤,经理。原告王怡(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崔强(以下简称姓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空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矫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怡及崔强到庭参加诉讼,人保空港营业部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情况:事发时间2015年4月30日19时事发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南责任认定崔强负全责。王怡无责。车辆状况崔强驾驶京XXX**轿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否。保险情况京LV39**车辆在人保空港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怡诉讼请求1、自行车损失200元;2、交通费2000元;3、医疗费2826.03元;4、误工费5109元;5、护理费2000元;6、营养费500元。上述请求要求人保空港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崔强答辩意见认可事故责任。由人保空港营业部赔偿,服从法院判决。人保空港营业部答辩意见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存在垫付崔强垫付医疗费585.35。其他查明的问题无。本院认为:判决理由赔偿项目是否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方式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自行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支持由人保空港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通费酌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怡自行车损失二百元、交通费一百五十元、医疗费二千八百二十六元零三分、误工费五千一百零九元、护理费二千元、营养费五百元;二、驳回原告王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王怡负担5元(已交纳),被告崔强负担53元(原告王怡已交纳,被告崔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哈笑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