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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秭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仁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在秭归县九畹溪镇石柱村收购木材的过程中,明知村民向其出售的木材系滥伐的木材仍进行收购,之后贩卖至宜昌国进木材经营部、宜昌云松木业有限公司牟利。经秭归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的立木蓄积总计37.6212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收购了村民马某乙无证采伐的松树制成的原木,贩卖至宜昌国进木材经营部。经鉴定,该批松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4.4919立方米。2.2015年1月初,被告人付某某在收购了村民马某甲无证采伐的松树制成的原木,贩卖至宜昌国进木材经营部。经鉴定,该批松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5.0638立方米。3.2015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收购了村民彭某某无证采伐的柳树制成的原木,贩卖至宜昌市云松木业有限公司。经鉴定,该批柳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5.4878立方米。4.2015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收购了村民向某某无证采伐的松树、杉树制成的原木51件。经鉴定,该批松树原木、杉树原木的立木蓄积合计3.5892立方米。5.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从周某某处收购了颜某某(已判处)无证采伐的松树制成的原木,准备贩卖至宜昌云松木业有限公司,运输至石柱村四组时被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批松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18.9885立方米。同时查明,1、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被秭归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的事实。2、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收购的原木51件被秭归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3、2015年4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向秭归县森林公安局缴纳了违法所得款项12000元。4、本院委托湖北省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付某某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出具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经调查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某、向某某、彭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罗某某、傅某某的证言;伐木工具、运输车辆照片;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秭归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立木蓄积鉴定意见》;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尺码单》;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12000元,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公诉机关和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林木,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的林木51件及人民币1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蔡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