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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廖艳灵与深圳市坪山碧岭股份合作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深圳市**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廖**,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廖**,董事长。原告廖**诉被告深圳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二、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246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