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第三人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柳某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第三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第三人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某某及第三人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柳某某、第三人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海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