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33-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杨照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关于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物资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扣划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