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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881-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史某某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史某某名下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车牌号为:陕KXXX**)二、查封登记在原告刘某某名下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车牌号为:陕KXXX**)原告方需要继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