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陈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陈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90号。代表人周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该支行员工。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诉被告陈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贺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