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肖进超与武汉阜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超,武汉阜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生,刘翠莲,陈顺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肖进超。被告武汉阜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7街18门3号。法定代表人张连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连生。被告刘翠莲。被告陈顺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进超诉被告武汉阜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生、刘翠莲、陈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进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500元,由原告肖进超承担。审 判 长  罗守环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人民陪审员  罗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