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苗玮与王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28-2号原告:苗玮。被告:王涛。本院受理原告苗玮与被告王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应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份双方结束朋友关系,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C258**小型普通客车开走。2014年3月19日晚,被告王涛用折叠刀将原告苗玮现对象荣心良的面包车四条轮胎扎坏,价值1000余元。2014年3月20日,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对王涛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周公(青)行罚决字(2014)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王涛,男,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7407182816,1974年7月18日出生,籍贯不详,户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现住:周村区邮政局宿舍37-6-402号。2015年1月16日,荣心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涛赔偿车辆损失;该案在2015年2月13日庭审时,被告王涛向法庭报告的现住地为淄博市周村区邮政局宿舍37-6-402号,被告王涛在该案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为周村区邮政局宿舍37-6-402号。2015年7月9日,本院在给被告王涛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时,送达地址为周村区胜利工业园9号。被告王涛在本案中给本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周村区胜利工业园9号。被告王涛向本院提交了其本人的常住人员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上述材料证明被告王涛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刘家北生活区20号楼2单元301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014年3月20日,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查明的被告王涛的住所地为淄博市周村区,2015年2月13日被告王涛向本院报告的住所地为淄博市周村区,2015年7月被告给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也是在淄博市周村区,被告王涛在原告苗玮起诉时在淄博市周村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淄博市周村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涛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