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明学与王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明学,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安明学,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丽丽,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安明学与被执行人王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