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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明学与王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明学,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安明学,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丽丽,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安明学与被执行人王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