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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吴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黄某某(下称被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仲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6月2日在新会区会城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但登记不是个人所愿,加之两人是姑表兄妹关系,故申请确认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宣告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3、人口登记表1份、亲属关系证明1份、证明书2份、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近亲属关系。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原告之间为姑表兄妹关系。被告为其答辩没有提交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来源合法,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案经审理查明:吴文让与吴如练生育了四子女,分别为吴伟萍(曾用名吴伟屏)、吴伟洪、吴伟玲、吴伟旺。其中吴伟萍于1958年5月2日出生,吴伟洪于1960年5月22日出生。吴伟萍与与黄炳权结婚后,于1981年11月2日生育儿子黄某某,即本案被告。吴伟洪与胡艳玲结婚后,于1987年5月6日生育女儿吴某某,即本案原告。原、被告知晓双方之间为表兄妹关系,但并不知道该关系为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关系,遂于2008年6月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另查明,原、被告并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是婚姻无效纠纷。原告的父亲吴伟洪与被告的母亲吴伟萍是姐弟关系,故原、被告之间为表兄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故原告提出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婚姻无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