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卫东与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东,郑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106号原告姜卫东。被告郑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东与被告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