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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卫东与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东,郑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106号原告姜卫东。被告郑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东与被告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