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波与李想、谭周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李想,谭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刑庭拟稿人:事由:被告人陈波、李想、谭周川抢劫一案打印份数:校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7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户籍地为重庆市黔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想,居民,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群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波先通过电话联系约被害人何某、覃某去唱歌娱乐并在增城区新塘镇白石市场见面,后又同被告人李想、谭某商量抢劫本案两被害人的财物,本案三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在增城区新塘镇白石市场接到被害人,以兜风为名驾驶摩托车至增城区新塘镇大敦田心村的一片蕉林处停车,随后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先后轮换以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何某、覃某交出随身财物,两被害人出于恐惧和无奈被迫交出身上的一部黑色小米2手机(无实物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和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实物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以及约80元现金给本案被告人。同年10月8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增城区新塘镇康某路顺鑫出租屋将被告人陈波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被抢的涉案苹果4S手机以及作案摩托车。同日公安民警在增城区新塘镇创业路附近一出租屋、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市场先后抓获被告人李想、谭某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谭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波否认控罪,其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其只是向两被害人借钱,没有强迫对方给手机。被告人李想否认控罪,其辩解称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事发前也没有协商进行抢劫,财物是两名女子自愿交出用于抵押借钱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波与李想、谭某经商量策划,驾驶摩托车去到增城区新塘镇白石市场,将约陈波外出唱歌的被害人何某、覃某搭载至新塘镇田心村的一片蕉林处停车,共同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何某、覃某交出随身财物,两被害人出于恐惧而无奈交出身上的1部黑色小米2手机(价值约人民币550元)、1部白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及约80元现金。后被告人将两被害人载离现场,将抢得的小米2手机销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被先后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波住处缴获被抢苹果4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何某。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何某于2014年10月7日21时40分到向公安机关报案。2、归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于2014年10月8日被拘传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并在该现场提取了三枚烟头。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了被告人陈波出租屋床上的一台白色苹果4手机及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后白色苹果4手机发还给被害人何某。5、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增价证(赃)(2014)602号涉案物价格鉴定证明书、增价鉴(赃)(2014)680号关于无线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小米2手机的二手价格为550元,苹果4手机实物鉴定价格为800元。6、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的户籍资料。7、被害人覃某的陈述:2014年10月6日22时许,何某打电话叫我去白石市场会合后出去玩,三名男子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过来说带我们去久裕商贸城唱歌,我们一起坐上话最多的白衣男子开的女装摩托车上。他们开摩托车往田某方向去,我们问为什么走这条路,他们说是近路,就一直载我们去到田某蕉林让我们下车。白衣男子说他们是出来混的,竟敢让他们请唱歌,还说他们没钱吃饭,让我们拿钱给他们。我们不肯,话最多男子指着一直没说话、绰号“鸡哥”的男子说他脾气不好,惹怒他会打我们,让我们把钱和手机给他们或者陪他们去开房睡觉,我们只好将钱和手机给他们,但要回了手机卡,后来他们把我们载到大路并留下20元就离开了。他们威胁说要打我们,车上有刀,话最多男子还说要把我推到河里去,但他们没有殴打我们。三名男子我都不认识,何某认识其中一人并有他手机号码和QQ号码。我被抢一台小米2手机和现金约100元,何某被抢一台苹果4手机和100多元零钱。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谭某、李想、陈波是抢劫其与何某的男子,并指认出涉案白色女装摩托车、何某被抢苹果手机。8、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4年10月6日23时许,我之前在溜冰场认识绰号“波种”的男子(指被告人陈波)打电话给我说去久裕商贸城唱歌,他和另两名男子开两辆摩托车到白石市场接我和覃某,我们上车后看他们往田某方向开,觉得不对劲,他们说这个方向近。后他们带我们到了田某一蕉林叫我们下车,偏瘦男子说他们是在外面混的,还说我们好意思让他们请出去玩,之后就向我们借钱,我说没钱,他就说不给不能走,还说那个不说话的兄弟脾气不好,惹到他会打我们,让我们把手机和钱给他们,否则让我们陪他开房,他们还说车里放着刀的,我们只好把手机和钱给他们,但留下了手机卡。最后他们拿我们手机和钱就载我们到外面的大路,留下20元给我们坐车。我被抢一台白色苹果4手机和现金约100元,覃某被抢一台小米手机及现金100多元。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谭某、李想是参与抢劫的男子,被告人陈波就是参与抢劫的“波种”,并指认出被抢的苹果手机、被告人作案时驾驶的一辆摩托车。9、被告人陈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10月6日21时许,我和李想、谭某在沙埔一酒吧玩,以前认识的一女子发QQ信息约我出去玩,我就驾驶借朋友的男装摩托车搭载谭某、李想驾驶我的白色女装摩托车去到白石市场附近接两名女子,后去到田心村平地蕉林处停车。谭某过去跟两名女子说她们上次放鸽子,叫她们补点钱给我们,她们说没钱,我就过去叫她们将钱财交出来,否则我兄弟会打人或者还有其他行为的,然后她们就将身上财物交给了李想。后我驾驶女装摩托车送两名女子回去,再与李想、谭某会合,得来的约80元现金都用于当晚吃宵夜了。从不认识女子处得来的黑色小米2手机我们一起拿去手机店卖了400元,谭某、李想各分得200元,我就等卖了苹果4手机再分。当时是李想提出要抢两名女子的,他说等两个女的出来后就先搭她们乱逛,去到偏僻地方就问她们要钱,我们没有打她们,谭某和李想有用言语威胁对方,具体说了什么我记不清,内容就是如果两个女的不拿财物出来当晚就回不去之类。后被告人陈波供述其是通过借财物的方式向两名女子搞财物,谭某有跟两名女子说“做业务”,意思是敲诈勒索,两名女子在蕉林里曾想离开,但因地方偏僻没人搭而没有离开。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谭某、李想是与其一起拿了两个女孩子身上钱和手机的人,并指认出作案现场、涉案苹果手机、作案时驾驶的女装摩托车。10、被告人李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10月6日22时许,我和陈波、谭某等人在酒吧玩,陈波说有两个女的联系他,他说要去“做业务”,意思是抢那两名女子的财物,我和谭某都同意了。我们在白石市场附近等到两名女子后,由陈波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谭某、我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搭载两名女子去到田心村平地蕉林处停车,是陈波带路去这个偏僻的地方,好让两名女子交钱出来。下车后,陈波说谭某没有钱,想要两个女的借点钱,她们不肯,说没钱,我和谭某威胁她们说不将手机和钱拿出来的话就别想离开这里,之后一直在扯这扯那,陈波说谭某很凶、坐过牢刚出来,叫她们配合点把财物交出来,她们因为害怕就把身上的财物交出,陈波拿走并给了她们20元。后陈波送两个女的回去,我们三人用抢得的约90元现金吃了宵夜,抢得的财物还有2台手机,我和谭某分得1台小米2手机,卖得400元后两人平分,另一台苹果4手机则是陈波拿去了。这次抢劫是陈波提出的,抢时谭某还拿了一把U型防盗锁让两名女子看到,两名女子曾想离开,但我们不让她们走,直到交出钱和手机才搭她们离开。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谭某、陈波就是与其在蕉林对两名女子实施抢劫的人,并指认出作案现场、苹果4手机和白色女装摩托车。11、被告人谭某的供述:2014年10月6日22时许,陈波说有个女孩子想约他出来玩,叫我和李想一起“做它”,意思是让女孩子把自己手机拿出来给我们,我们身上也没钱用了,于是答应陈波一起去做。我们在白石市场等到两名女子,由陈波驾驶男装摩托车搭我、李想驾驶女装摩托车搭两名女子去到田心村平地蕉林处停车。下车后,陈波说他上次被其中一名女子放鸽子了,让我去跟两个女的要点钱。我跟两名女子说上次放我兄弟鸽子了之类的话,她们就走到公路外面了,陈波叫我和李想追上她们,我们开摩托车载她们去到附近另一片蕉林里,两名女子想走,但陈波和李想拦着她们不让走。我按陈波要求去叫她们交出财物,她们说没钱,李想给我女装摩托车上的车锁让我吓她们,我就在男装摩托车上将车锁拿在手上玩,陈波、李想和她们到一边说话,具体说什么不清楚,我在摩托车上等到烦了就跟两个女的说你们到底给不给,后她们因为害怕就将身上财物交出,陈波拿走了并给了她们一些路费,再驾驶女装摩托车搭她们回去。我们抢得的现金约90元,其中20元用于陈波的摩托车加油,剩余的用于吃夜宵了,另抢得2台手机,小米2手机我们一起拿去卖了400元,我和李想各分得200元,苹果4手机由陈波拿着,等他卖了再分赃。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波、李想是与其一起拿了两个女孩子身上钱和手机的人,并指认出作案现场、涉案苹果4手机和女装摩托车。关于本案定性,经查,三被告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两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取得财物后即分赃并将其中1台小米2手机销赃挥霍,并不符合被告人陈波、李想庭审所述向被害人借钱的情形;两被害人均陈述被告人有说要打她们、让她们陪开房、不让离开等言语威胁手段,两被害人均非自愿交出财物;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证实事前商量故意带两被害人去偏僻地点以便取得对方财物,三被告人虽未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但其是通过言语威胁要殴打对方、不给财物不能离开等对被害人人身造成即时危险性的方式取得财物,被告人李想、谭某亦供述两被害人是出于害怕而交出财物的。综上,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共同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互相纠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因此不予区分主、从犯,但此次抢劫犯意由被告人陈波提出,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缴回发还被害人,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三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犯抢劫罪的违法所得630元,返还被害人何某、覃某妹;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陈波、李想、谭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劲审 判 员 李文欣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