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忠岳与陈淑芳、张林波等��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忠岳,陈淑芳,张林波,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龚忠岳。被执行人陈淑芳。被执行人张林波。被执行人张玲玲,申请执行人龚忠岳与被执行人陈淑芳、张林波、张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忠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093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淑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北路67号东海嘉苑33幢204室房产,现该房产在(2015)舟普执民字第768号案司法处置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