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执民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可丰与谢福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794号原告丁可丰与被告谢福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可丰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福位目前去向不明。本院另案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福位名下的号汽车,已网上发起布控,但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福位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可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谢福位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谢福位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丁可丰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50元、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谢福位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