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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于洪海与被告吕荣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海,吕荣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947号原告:于洪海,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吕荣菊,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海诉被告吕荣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洪海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