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于洪海与被告吕荣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海,吕荣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947号原告:于洪海,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吕荣菊,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海诉被告吕荣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洪海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