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有义与李培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义,李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196号申请执行人许有义,个体。被执行人李培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许有义与李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