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401号原告李爱华,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杨宇,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诉被告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悦南 搜索“”